GB7258-2017新規對危險品廂式運輸車的影響
作者:clcarcn 日期:2018-12-20 瀏覽:847次
GB7258-2017新規對危險品廂式運輸車的影響
現在,我就把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關于貨運車輛新增的45個項目標準羅列出來,供卡友們參考(以下加粗加黑的項目為重要標注):
1、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屬于和定義;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設計和制造上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掛車、汽車列車。
2、增加了總質大于等于12000kg 的部分貨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部分掛車應在貨箱(常壓罐體) 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除按照4.1.2、4.1.3、4.1.5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之外,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貨車及總質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罐體(或設計和制造商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與車架連接的結構件) 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貨箱(常壓罐體) 左、右兩側貨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總長度應符合4.1.3的規定; 且若打刻在貨箱(常壓罐體) 左、右兩側時距貨箱(常壓罐體) 前端面的距離應小于等于1000mm ,若打刻在左、右兩側鏈接結構件時應盡量靠近貨箱(常壓罐體) 前端面。

3、增加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的要求;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應符合《GB13392》的規定:其中,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GB20300》的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
4、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修理或改裝時不應破壞或未經授權維修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應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 、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零部件編號、產品標牌、發動機標識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 、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也不應破壞和未經授權修改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
5、增加了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 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3人的要求;

貨車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6人,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 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3人。
6、增加了部分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汽車應在車身后部噴涂/懸掛表示最大設計車速的標記的要求;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汽車(低速汽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除外) 應在車身后部噴涂/粘貼表示最大設計車速(單位:km/h)的阿拉伯數字; 阿拉伯數字的高度應大于等于200mm ,外圍應用尺寸相匹配的紅色圓圈包圍。

7、增加了車輛運輸車應符合GB/T26744的要求;
車輛運輸車應符合GB/T26744的規定。具體詳見:GB/T26774《車輛運輸車通用技術條件》
8、增加了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純電動續駛里程應大于等于50km 。
9、增加了新出廠的機動車的安全裝置配備、質量和尺寸參數偏差及在用的貨車、掛車的相關要求;
新出廠的機動車,其安全裝置的配備應與批準的狀態一致,質量和尺寸參數與批準數值的偏差應符合規定。在用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其貨廂(罐體) 結構及尺寸、鋼板彈簧片數及形式、輪胎規格等技術參數和結構特征應與注冊登記時一致,整車整備質量、貨廂內部尺寸、外廓尺寸(長、寬、高) 等主要技術參數應與注冊登記時記載的技術參數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圍。
10、增加了對采用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機動車的特殊規定; 采用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機動車,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性能不應低于本標準及其他機動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應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1、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的要求;

汽車(三輪汽車除外) 、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除外) 、掛車(總質量不大于750kg 的掛車除外) 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其中,所有專用校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前輪和車長大于9m 的其他客車的前輪,以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12、增加了所有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半掛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 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要求;

制動器應有磨損補償裝置。制動器磨損后,制動間隙應易于通過手動或自動調節裝置來補償。制動控制裝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動器總成應具備具備一定的儲備行程,當制動器發熱或制動襯片的磨損達到一定程度時,在不必立即作調整的情況下,仍應保持有效的制動。客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 、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半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