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出租車及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客運、貨運車輛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監督管理的實施步驟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將燃料消耗量作為必要指標,對照《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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